一、商品說明及法令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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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緣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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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供交易人多元化投資及避險管道,期交所於95年起陸續推出美元計價黃金期貨、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及黃金選擇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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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為符合市場交易需求、提供更完善的服務,期交所預計今(105)年6月調整黃金類商品之契約規格,包括:
(1) |
延長三項黃金類商品交易時間至下午4時15分 |
(2) |
縮小美元計價黃金期貨契約規模為每口10盎司 |
(3) |
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及黃金選擇權最後結算價換算匯率,改採最後交易日台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北外匯經紀公司)公布之上午11時新臺幣對美元成交即期匯率 |
(4) |
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及黃金選擇權維持現金結算,但新增交易人得申請將期貨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所定的黃金現貨(以下簡稱「登錄櫃檯買賣之黃金現貨」)之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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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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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長交易時間,提供更多交易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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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黃金為國際性商品,為便利交易人因應國際市場波動,故延長黃金類商品交易時間至下午4時15分,交易時間從原本5小時延長為7.5小時,涵蓋國內黃金現貨交易平台及黃金存摺等現貨交易時間,以利交易人進入期貨市場交易或避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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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縮小美元計價黃金期貨契約規模,降低交易門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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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計價黃金期貨契約規模由原本每口100盎司縮小至10盎司,大幅降低交易門檻,便於一般交易人參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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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暨選擇權最後結算價之換算匯率,改採上午11時匯率,具市場參考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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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及選擇權契約之最後結算價係依據倫敦黃金市場協會之LBMA黃金早盤價(LBMA Gold Price AM)而定,其採美元計價,故需經匯率轉換以計算最後結算價。由於我國外匯市場上午時段交易活絡,台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之上午11時新臺幣對美元成交即期匯率可反映市場真實價格,且金融機構經常採用其作為相關金融商品清算匯率,故調整最後結算價之換算匯率為最後交易日台北外匯經紀公司公布之上午11時新臺幣對美元成交即期匯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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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暨選擇權提供交易人得於到期將期貨轉「登錄櫃檯買賣之黃金現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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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暨選擇權契約到期時,交易人除了目前的現金結算外,也可以選擇提出申請,將持有的期貨部位轉為「登錄櫃檯買賣之黃金現貨」,使交易人增加取得或處分黃金現貨的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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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令規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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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面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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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結算面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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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市日期相關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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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契約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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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元計價黃金期貨契約規格 |
項目 |
內容 |
交易標的 |
成色千分之九九五之黃金 |
中文簡稱 |
黃金期貨 |
英文代碼 |
GDF |
交易時間 |
- 本契約之交易日與期交所營業日相同
- 交易時間為營業日上午8:45~下午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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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規模 |
10金衡制盎司 |
契約到期
交割月份 |
自交易當月起連續6個偶數月份 |
每日結算價 |
每日結算價原則上採當日收盤前1分鐘內所有交易之成交量加權平均價,若無成交價時,則依期交所「黃金期貨契約交易規則」訂定之 |
每日漲跌幅 |
最大漲跌幅限制為前一交易日結算價上下15% |
最小升降單位 |
US$0.1/金衡制盎司(1美元) |
最後交易日 |
各契約的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到期月份最後一個營業日前之第2個營業日,其次一營業日為新契約的開始交易日 |
最後結算日 |
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 |
最後結算價 |
以最後交易日ICE Benchmark Administration Limited(IBA)同一曆日所公布之LBMA黃金早盤價(LBMA Gold Price AM)為最後結算價。但LBMA黃金早盤價未能於最後結算日到期交割作業前產生時,則最後結算價依「臺灣期貨交易所黃金期貨契約最後結算價決定作業要點」辦理之 |
交割方式 |
以現金交割,交易人於最後結算日依最後結算價之差額,以淨額進行現金之交付或收受 |
部位限制 |
- 交易人於任何時間持有本契約同一方之未了結部位總和,不得逾期交所公告之限制標準
- 綜合帳戶,除免主動揭露個別交易人者適用法人部位限制外,持有部位不受期交所公告之部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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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 |
- 期貨商向交易人收取之交易保證金及保證金追繳標準,不得低於期交所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水準
- 期交所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計算之結算保證金為基準,按期交所訂定之成數計算之
- 交易人應繳交之保證金得依其與期貨商之約定,以新臺幣收付,並由期貨商代為結匯為之,其結匯作業應依中央銀行「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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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交易日若為國內假日或遇倫敦黃金市場休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進行交易時,以其最近之次一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但本公司得視情況調整之。(詳見黃金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有關任何時點使用LBMA黃金價格(LBMA Gold Price)及本契約因特定目的使用該價格之適當性或是否適用於商業銷售行為,ICE Benchmark Administration Limited (IBA)均不負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擔保責任。
LBMA Gold Price為貴金屬價格有限公司之註冊商標。
非經IBA之書面同意,禁止複製、散播或使用LBMA黃金價格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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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契約規格 |
項目 |
內容 |
交易標的 |
成色千分之九九九點九之黃金 |
中文簡稱 |
臺幣黃金期貨 |
英文代碼 |
TGF |
交易時間 |
- 本契約之交易日與期交所營業日相同
- 交易時間為營業日上午8:45~下午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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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規模 |
10台兩(100台錢、375公克) |
契約到期
交割月份 |
自交易當月起連續6個偶數月份 |
每日結算價 |
每日結算價原則上採當日收盤前1分鐘內所有交易之成交量加權平均價,若無成交價時,則依期交所「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契約交易規則」訂定之 |
每日漲跌幅 |
最大漲跌幅限制為前一交易日結算價上下15% |
報價方式及
最小升降單位 |
- 本契約以1台錢(3.75公克)為報價單位
- 最小升降單位為新臺幣0.5元/台錢(新臺幣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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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交易日 |
各契約的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到期月份最後一個營業日前之第2個營業日,其次一營業日為新契約的開始交易日 |
最後結算日 |
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 |
最後結算價 |
- 以最後交易日ICE Benchmark Administration Limited(IBA)同一曆日所公布之LBMA黃金早盤價(LBMA Gold Price AM),以及台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之上午11時新臺幣對美元成交即期匯率為基礎,經過重量與成色之轉換,計算最後結算價。計算公式如下:
(LBMA黃金早盤價÷ 31.1035 × 3.75 × 0.9999 ÷ 0.995註)×上午11時新臺幣對美元成交即期匯率
- 但LBMA黃金早盤價或台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之上午11時新臺幣對美元成交即期匯率未能於到期交割作業前產生時,則最後結算價依「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契約及黃金選擇權契約最後結算價決定作業要點」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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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方式 |
- 以現金交割,交易人於最後結算日依最後結算價之差額,以淨額進行現金之交付或收受
- 另得依「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結算交割作業要點」規定申請將未了結部位交付或收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所定之黃金現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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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位限制 |
- 交易人於任何時間持有本契約同一方之未了結總和,不得逾期交所公告之限制標準
- 綜合帳戶,除免主動揭露個別交易人者適用法人部位限制外,持有部位不受期交所公告之部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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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 |
- 期貨商向交易人收取之交易保證金及保證金追繳標準,不得低於期交所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水準
- 期交所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計算之結算保證金為基準,按本公司訂定之成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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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交易日若為國內假日或遇倫敦黃金市場休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進行交易時,以其最近之次一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但期交所得視情況調整之。(詳見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註1 金衡制盎司為31.1035公克,1錢為3.75公克;LBMA黃金價格(LBMA Gold Price)為成色千分之九九五之黃金價格,而本契約交易標的為千分之九九九點九之黃金。
*有關任何時點使用LBMA黃金價格(LBMA Gold Price)及本契約因特定目的使用該價格之適當性或是否適用於商業銷售行為,ICE Benchmark Administration Limited (IBA)均不負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擔保責任。
LBMA Gold Price為貴金屬價格有限公司之註冊商標。
非經IBA之書面同意,禁止複製、散播或使用LBMA黃金價格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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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金選擇權契約規格 |
項目 |
內容 |
交易標的 |
成色千分之九九九點九之黃金 |
中文簡稱 |
黃金選擇權(黃金買權、黃金賣權) |
英文代碼 |
TGO |
履約型態 |
歐式(僅能於到期日行使權利) |
契約規模 |
5台兩(50台錢、187.5公克) |
到期月份 |
連續6個偶數月份 |
履約價格間距 |
- 履約價格未達2,000元: 25元
- 履約價格2,000元以上,未達4,000元:50元
- 履約價格4,000元以上: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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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序列 |
- 新到期月份契約掛牌時,以前一營業日最近月臺幣黃金期貨契約結算價為基準,向下取最接近之履約價格間距倍數為履約價格推出1個序列,另以此履約價格為基準,依履約價格間距,上下各推出5個不同履約價格之契約
- 契約存續期間,遇下列情形時,即推出新履約價格契約:當契約履約價格高於或低於當日最近月臺幣黃金期貨契約結算價之契約不足5個時,於次一營業日依履約價格間距依序推出新履約價格契約,至履約價格高於或低於前一營業日最近月臺幣黃金期貨契約結算價之契約達5個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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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金報價單位 |
0.5點(新臺幣25元) |
每日漲跌幅 |
權利金每日最大漲跌點數,以前一營業日最近月臺幣黃金期貨契約結算價之15%為限 |
部位限制 |
- 交易人於任何時間持有本契約同一方之未了結部位總和,不得逾期交所公告之限制標準
- 所謂同一方未了結部位,係指買進買權與賣出賣權之部位合計數,或賣出買權與買進賣權之部位合計數
- 綜合帳戶,除免主動揭露個別交易人者適用法人部位限制外,持有部位不受期交所公告之部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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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時間 |
- 本契約之交易日與期交所營業日相同
- 交易時間為營業日上午8:45~下午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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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交易日 |
各契約的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到期月份最後一個營業日前之第2個營業日,其次一營業日為新契約的開始交易日 |
到期日 |
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 |
最後結算價 |
- 以最後交易日ICE Benchmark Administration Limited(IBA)同一曆日所公布之LBMA黃金早盤價(LBMA Gold Price AM),以及台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之上午11時新臺幣對美元成交即期匯率為基礎,經過重量與成色之轉換,計算最後結算價。計算公式如下:
(LBMA黃金早盤價÷ 31.1035 × 3.75 × 0.9999 ÷ 0.995註) ×上午11時新臺幣對美元成交即期匯率
- 但LBMA黃金早盤價或台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之上午11時新臺幣對美元成交即期匯率未能於到期交割作業前產生時,則最後結算價依「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契約及黃金選擇權契約最後結算價決定作業要點」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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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方式 |
- 以現金交割,交易人於最後結算日依最後結算價之差額,以淨額進行現金之交付或收受
- 另得依「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結算交割作業要點」規定申請將未了結部位交付或收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所定之黃金現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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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 |
- 符合期交所公告範圍之未沖銷價內部位,於到期日當天自動履約,以現金交付或收受履約價格與最後結算價之差額
- 另得依「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結算交割作業要點」規定申請將未了結部位交付或收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所定之黃金現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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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交易日若為國內假日或遇倫敦黃金市場休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進行交易時,以其最近之次一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但本公司得視情況調整之。(詳見黃金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註1 金衡制盎司為31.1035公克,1錢為3.75公克;LBMA黃金價格(LBMA Gold Price)為成色千分之九九五之黃金價格,而本契約交易標的為千分之九九九點九之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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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期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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