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AN整戶風險保證金最佳化】
Q1: 何謂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作業?
A1: 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制度全名為Standard PortfolioAnalysis of Risk(SPAN),是由美國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hicago Mercantile Exchange, CME)於1988年所發展出來的一套保證金計算系統。這一套系統是以整體投資組合的觀點來衡量風險,藉由參數與估算模型,計算出不同商品間可能產生的風險互抵效果,來衡量整體投資組合可能面臨的風險及所需要的保證金,也就是將交易人帳戶內的所有部位視為一個投資組合,依照 SPAN 衡量整體部位風險,計算出該帳戶所需繳交的保證金。因SPAN 係以整體投資組合風險互抵後計算所需保證金,在多數情況下,所需保證金將低於傳統保證金計算方式所要求之數額,有助於提升資金運用效率。目前全球主要的期貨交易所多採用本制度,作為收取保證金的依據。
Q2: 推行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制度之理由?
A2: 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制度相較於現行採用的保證金計收制度而言,係以整體部位之風險為考量,而非個別商品之風險,也就是以投資組合的概念來計算整體部位所可能面臨的市場風險,是一個較精確的風險衡量標準。交易人之投資組合,經風險折抵後,計算出整體部位所可能面臨的最大損失,作為保證金之需求,除有助於提升整體市場風險控管效率外,亦可提升資金之運用效能。
Q3: 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制度與現行保證金計收制度的差異?
A3: 以期貨契約來說,現行的保證金計收方式,是採用單一商品作為基礎,並沒有考量不同商品間可能的風險折抵效果;而選擇權契約的保證金計收方式,則以策略作為基礎,也就是針對不同策略訂定不同保證金收取標準。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制度則除了考量單一商品及策略的差異外,也同時考量在不同商品間的風險折抵、相同商品不同月份契約產生的基差風險,以及選擇權隱含的波動率等因素。因此,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制度比現行保證金計收制度更能有效率地衡量整體部位所可能產生之風險及涵蓋此風險所需之保證金。
Q4: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制度之適用對象?
A4: 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制度的實施對象包含結算會員、期貨商與交易人。交易人如果想採行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必須與期貨商另行以書面約定(「交易人採行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SPAN)約定書」)。對於不採行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的交易人,其保證金計收仍依現行作業方式辦理。
Q5: 交易人若想採行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須如何辦理?
A5: 交易人須與期貨商另行簽訂「交易人採行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SPAN)約定書」,並應約定委託下單時保證金之計收標準、強制沖銷時之處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之注意事項。
Q6: 交易人採行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者,如有策略式組合部位,是否就不需要申報?
A6:是的,交易人若改採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其交易保證金需求就會透過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以風險互抵之組合邏輯,對整體部位進行估算,因此不需要再申報策略式組合部位。
Q7: 交易人若在不同期貨商開立一個以上期貨帳戶,在改採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後,是否會將不同帳戶部位彙總後,再估計總保證金需求?
A7: 不會,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的保證金估計是以帳戶別為主,並不會彙總交易人不同帳戶之部位資料來估計總保證金需求。
Q8: 若交易人未採行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是否能夠申請語音查詢以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計算後所需之保證金?
A8: 可以,無論交易人採行何種保證金計收方式,均能向期交所申請該項服務。
Q9:「交易人採行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SPAN)約定書」主要內容為何?
A9: 「交易人採行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SPAN)約定書」,除了約定以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收取保證金外,約定書亦載明委託下單控管方式、強制平倉原則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等事項。
Q10: 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的強制平倉原則為何?
A10: 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係將整體部位以風險互抵之組合邏輯,計算所需之保證金,因此當保證金不足,須執行強制平倉時,原則上係優先平倉可釋放較多保證金的部位(或組合),但實際平倉順序,仍可由交易人與期貨商約定。下列條件,可作為決定平倉順序之參考原則:(1)商品群流動性高者、(2)無跨商品組合者、(3)商品組合Delta較高者、 (4)無跨月價差契約、(5)期貨部位、(6)賣出選擇權部位。
Q11: 交易人如何知道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下,其部位所需之保證金?
A11:除可依據買賣報告書或向期貨商查詢外,期交所將於語音查詢系統,增加「SPAN保證金」查詢功能。申請方式與現行申請查詢部位資料相同,交易人可攜帶身分證及原留印鑑至往來期貨商申請登記,即可取得電話語音查詢權限及初始密碼。
Q12: 交易人能否在下單之前預先估算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所需之保證金?
A12:不能,在保證金預繳制度下,交易人即使約定採行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方式,其委託下單時所需繳交之保證金,仍以現行保證金計算方式所定之原始保證金計收;而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係對已建立之部位計算保證金需求,因此必須於委託成交後,才能以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計算整體部位所需之保證金。
Q13: 採行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是否會影響出入金速度?
A13: 不會,交易人採行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之主要影響為保證金收取額度,並不會影響出入金作業。
Q14: 採行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計算交易所需保證金時,部位組合的變化對保證金需求有何影響?
A14: 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係將整體部位以風險互抵之組合邏輯,計算所需之保證金。因此,當部位有變化時(新增或平倉),即會以風險互抵之組合邏輯,重新檢視部位,計算出所需之保證金。例如,原本依風險互抵組合邏輯可形成之跨商品或跨月組合,因為一部分部位的平倉或到期,而不再形成組合式部位時,則即有可能因失去「風險互抵」之效果,而產生保證金需求額度增加之情形。
Q15: 交易人若採行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其超額保證金何時可進行提領?
A15: 採行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並不會影響超額保證金之提領作業,仍舊依照期貨商與交易人之約定方式辦理。
Q16: 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可以衡量的風險有哪些?
A16: 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可以評估:
(1)投資組合中標的資產價格改變的風險;
(2)標的資產波動性改變的風險;
(3)時間流逝(Time Decay)的風險;
(4)不同到期月份間基差的改變;
(5)不同標的資產間價格關係變化等多種風險。
Q17: 為什麼跨月價差風險值在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的計算中是加項?
A17: 因為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的計算邏輯,是將不同月份但標的相同之契約,與標的指數之變動幅度,視為完全相關,例如作多1口8月臺股期貨和作空1口9月臺股期貨,在SPAN計算邏輯中,會先完全抵銷風險,而將風險偵測值視為零,但這樣會明顯低估了該投資組合的風險,所以要再加上跨月價差風險值。
Q18: 為什麼跨商品風險值在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的計算中是減項?
A18:因為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的計算邏輯,是將不同商品組合,視為完全獨立,例如作多1口8月臺股期貨和作空1口8月電子期貨,在SPAN計算邏輯中,會將臺指商品組合和電子商品組合之風險偵測值相加,但這樣會明顯高估了該投資組合的風險,所以要再扣除跨商品風險值。
Q20: 當沖交易部位可以和其他非當沖交易部位以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計算保證金嗎?
A20:不可以,當沖交易部位必須依照當日沖銷交易保證金計收方式,收取所需保證金。交易人若採行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其當沖交易部位會另外依照當沖交易之相關規定,進行盤中風險與保證金額度之控管;當沖交易部位若遇到期交所規定之特殊狀況而未能於當日平倉時,才會一併與其他部位以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計算所需保證金。
資料來源:台灣期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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